本想待在家里看看科室工作计划,准备明天的校委会。接到了一个电话,家具城的一位老板打的。年前,学校在那里订了围棋桌凳,我们去了两位校长和两位主任同时订的货。当时很细心,从款式到木料,包括送货的时间与费用,我们都详细做了要求。本来订的是正月十五送货的,可是这位女士说,当时我们订的那种活面桌腿,工艺复杂,他们厂原来会做这种活的一位老工人年后不干了,她提出换成与桌面直接相接的死腿。她与另外两位主任联系了,他们都不敢作主,询问了号码,把电话打到了我的手机上。我说,我们之所以选择这种款式,也是商量的结果。不能因为费事,就提出更改。更何况,这件事已过了十多天了,马上就要开学了你才提出来,这样不太妥吧。做生意应该诚信为本。与她交流了十多分钟,最后她撂下了一名狠话——要把收我们的押金退给我们。
到单位,我上网查了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,查到了相关的条款。觉得这事如果真要弄僵了,虽然通过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部门,甚至付诸司法部门,我们能够赢,但是肯定要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,犯不上。约了朱主任和王主任,与他们商量处理方案。王主任找到了送货联系单上的号码,发现有两个手机号码,其中前面的那个就是与我联系的张女士。我拨通了后面的那个号码,是一位男士,原来是她的爱人。男士倒挺好沟通,我提出我们也不想把事情弄僵,我们没有时间,你们做生意的也是为了挣钱,还是尽可能的想办法解决问题。他说与爱人商量一下——现在的男人咋都有这毛病呢。过了一会儿,女士的号码打过来,我提出了可以拖三天送货时间,对方这次不再那么激动,说尽可能在开学第一天送过来,只拖两天就可以送货。事情能够谈到如此程度,我长长地松了一口气。虽然我们以时间让步,但是事情有了一个好的解决。如果真要退预订款,时间误了,还会惹气。朱主任说,对方怎么这么样,我说对方可能在制作过程中,发现我们用的木料质地过硬,觉得费时间,用的工钱多了,才提出变更。我们坚持不更换制作工艺,他们也觉得我们态度很坚决,只好作罢。
如果是十年前,俺这火爆脾气一定会寸步不让的,但是那样的后果是什么?如此妥协,是否是一种纵容?我的这种改变,是进步还是退化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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